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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武民初字第00650号

裁判日期: 2012-05-10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原告贾志鹏诉被告李广玉、曹学军、牛鹏洲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志鹏,李广玉,曹学军,牛鹏洲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武民初字第00650号原告贾志鹏。被告李广玉。被告曹学军。被告牛鹏洲。本院在审理原告贾志鹏诉被告李广玉、曹学军、牛鹏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贾志鹏于2012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志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0元,减半收取600元,由原告贾志鹏承担。审判员  贾亚杰二〇一二年五月十日书记员  董耿耿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