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武民初字第00650号
裁判日期: 2012-05-10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原告贾志鹏诉被告李广玉、曹学军、牛鹏洲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志鹏,李广玉,曹学军,牛鹏洲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武民初字第00650号原告贾志鹏。被告李广玉。被告曹学军。被告牛鹏洲。本院在审理原告贾志鹏诉被告李广玉、曹学军、牛鹏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贾志鹏于2012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志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0元,减半收取600元,由原告贾志鹏承担。审判员 贾亚杰二〇一二年五月十日书记员 董耿耿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