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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庆城民初字第421号

裁判日期: 2012-05-10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罗某与肖某某离婚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肖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庆城��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庆城民初字第421号原告罗某。被告肖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与被告肖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某于2012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罗某负担。审判员  李怀元二〇一二年五月十日书记员  李飞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