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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莱阳执字第1870—7号

裁判日期: 2012-05-10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第二次初东明解除裁定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莱阳市支行,姜忠,崔丽芳,纪龙,初东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莱阳执字第1870—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莱阳市支行。住所地:莱阳市旌阳路109号。负责人:秦晓东,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姜忠,男,1976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龙门东路321号。被执行人:崔丽芳,女,1979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龙门东路321号。被执行人:纪龙,男,1968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五龙北路70号2号楼2单元201号。被执行人:初东明,男,1971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旌旗路62号。本院二O一一年十一月九日作出的(2011)莱阳执字第1870—3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初东明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限公司莱阳市支行文化路分理处账号4367422191689482749的存款12000元,现需解除冻结划拨存款偿付申请执行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初东明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阳市支行文化路分理处账号4367422191689482749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松建审判员  高 飞审判员  李卫界二〇一二年五月十日书记员  杨旭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