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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温龙执民字第1222号

裁判日期: 2012-05-1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杨春杰、戴建静与杨守望、李瑕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杨春杰,戴建静,杨守望,李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法律文书文稿签发人:拟稿人:朱耿2012.5.10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温龙执民字第1222号申请执行人:杨春杰。申请执行人:戴建静,系申请执行人杨春杰之妻。被执行人:杨守望。被执行人:李瑕。申请执行人杨春杰、戴建静与被执行人杨守望、李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7月25日制作的(2011)温龙商初字第1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1年1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俩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截止2012年5月10日俩被执行人分文未付,仍欠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另查明,2010年11月16日,本院(2010)温龙执民字第950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杨守望名下的座落于温州市鹿城区黎明东路东来锦园2幢1704室的商品房(预告商品房预告登记,所有权证号:2100008186);2012年2月27日,第三人(买受人)陈琳对上述查封裁定提出执行异议,要求撤销(2010)温龙执民字第950-1号执行裁定;2012年3月24日,本院作出(2012)温龙执异字第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撤销本院(2010)温龙执民字第950-1号执行裁定,中止对被执行人杨守望所有的座落于温州市鹿城区东来锦园2幢1704室房屋的执行;2012年4月12日,申请执行人已经向本院提起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要求撤销(2012)温龙执异字第3号执行裁定书。现被执行人下落不明,除上述诉争房产之外,目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要求延期执行,并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院认为,根据上述已查明的事实,本案目前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凭(2011)温龙商初字第129号民事判决书与本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1)温龙执民字第1222号执行一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周建华二〇一二年五月十日书记员  朱 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