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阜良民初字第0186号
裁判日期: 2012-05-10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孙德意与滕界俊、陆大林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德意,滕界俊,陆大林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阜良民初字第0186号原告孙德意,市民。被告滕界俊,成年,市民。被告陆大林,成年,市民。原告孙德意诉被告滕界俊、陆大林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孙德意于2012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孙德意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德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德意负担。审判员 高爱民二〇一二年五月十日书记员 刘珊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