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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吉中民执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2-05-10

公开日期: 2016-04-1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山东华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市龙潭区黑大公路改建工程大口钦段项目管理办公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华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吉林市龙潭区黑大公路改建工程大口钦段项目管理办公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吉中民执字第27号申请执行人山东华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费县费城镇南外环路。法定代表人全恩厚,董事长。被执行人吉林市龙潭区黑大公路改建工程大口钦段项目管理办公室,住所地吉林市龙潭区汉阳南街*号。法定代表人喻春波,主任。委托代理人王德金。申请执行人山东华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市龙潭区黑大公路改建工程大口钦段项目管理办公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6月29日作出(2011)吉中民一初字第14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1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吉林市龙潭区黑大公路改建工程大口钦段项目管理办公室,暂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又不能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经本院审查认为,对该案依职权终结执行,保留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1)吉中民一初字第14号民事判决终结执行,保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 泉审判员 刘天舒审判员 孙玉权二〇一二年五月十日书记员 于锌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