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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南民初字第2871号

裁判日期: 2012-05-10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刘松与于建华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南民初字第2871号原告刘松,无职业。被告于建华。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松与被告于建华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84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骁骁二〇一二年五月十日书 记 员  马 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