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谯民二初字第00479号
裁判日期: 2012-05-10
公开日期: 2016-05-29
案件名称
亳州市北市区某汽车运输某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某某有限公司亳州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亳州市北市区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分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谯民二初字第00479号原告:亳州市北市区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105国道亳州(市车管所对面)。法定代表人:董发安,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善利,安徽王善利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416199110577611。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分公司。住所地:亳州市。负责人:郑亚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雪萍,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亳州市北市区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亳州市北市区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于2012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分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亳州市北市区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亳州市北市区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913元,减半收取2456.5元,由原告亳州市北市区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许 叶审 判 员 徐爱莲代理审判员 XXX二〇一二年五月十日书 记 员 苏勇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