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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中一法民二初字第1081号

裁判日期: 2012-05-10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中山市崇基房地产经营服务有限公司与黄健生、麦洁萍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山市崇基房地产经营服务有限公司,黄健生,麦洁萍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中一法民二初字第1081号原告:中山市崇基房地产经营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石岐区悦来中路12号三层B区。法定代表人:周国伟。委托代理人:侯文黔、林倩雅,分别系广东正鸿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被告:黄健生,男,汉族,1970年1月8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中山市,被告:麦洁萍,女,汉族,1971年5月1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中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山市崇基房地产经营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黄健生、麦洁萍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其已经与两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2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山市崇基房地产经营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4元,减半收取为377元,由原告负担交纳。代理审判员 刘 宇二〇一二年五月十日书 记 员 龙光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