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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珠金法民一初字第1598号

裁判日期: 2012-05-10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岳红旗等270人与李小明、江西省华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珠金法民一初字第1598号原告岳红旗等270人,(详见起诉状附表)。委托代理人彭海燕,珠海市金湾区法律援助处律师。委托代理人王爱红,广东文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小明,男,江西省吉安市永新县台岭乡六合村塘下组。身份证号码:×××4513。被告江西省华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金湾区。法定代表人赖训宾。被告江西省华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法定代表人余承萱。本院在审理原告岳红旗等270人诉被告李小明、被告江西省华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被告江西省华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岳红旗等270人未在收到预交诉讼费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缴纳诉讼费,又不向本院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岳红旗等270人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吴明星审 判 员  罗英典代理审判员  康 冰二〇一二年五月十日书 记 员  朱丹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