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谯民一初字第00466号
裁判日期: 2012-05-1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李某乙与邢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邢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谯民一初字第00466号原告:李某,女,1972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邢某,男,1972年7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邢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2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邢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对被告邢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 判 长 许 叶审 判 员 徐爱莲代理审判员 XXX二〇一二年五月十日书 记 员 苏勇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