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武侯刑初字第382号
裁判日期: 2012-05-10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泽仁贡布抢劫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泽仁贡布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武侯刑初字第382号公诉机关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泽仁贡布,男,1982年5月12日出生于四川省甘孜县,藏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甘孜县。2011年12月4日因涉嫌犯抢劫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武侯区分局刑事拘留,2012年1月10日被逮捕。现押于成都市看守所。藏语翻译则呷、格绒,西南民族大学藏学院学生。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以成武检刑诉字(2012)第4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泽仁贡布犯抢劫罪,于2012年4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孟庆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泽仁贡布及其藏语翻译则呷、格绒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12月4日0时许,被告人泽仁贡布伙同尼玛泽仁(在逃)及另外两名藏族男子(在逃),驾驶一辆牌照号为川VXXX**的奥拓车来到本市武侯区晋康路289号一店铺门口,由其中两人下车砸坏被害人何某某停放在该处的汽车车窗玻璃,从车内盗走一黑色背包(包内有一部步步高牌学习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700元)后回到奥拓车内准备逃离。该过程被巡逻民警发现,遂对该团伙实施抓捕,被告人泽仁贡布团伙为抗拒抓捕加速倒车,将一名民警及警用摩托车撞倒在地,民警遂鸣枪示警,该车继续加速倒车,后撞向路边围墙,其中三名男子趁机下车抢劫出租车后逃走,被告人泽仁贡布则在明知民警执行公务的情况下,仍持刀实施反抗,后被当场抓获。案发后,赃物已追回发还被害人。公诉机关为支持上述指控当庭出示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案件现场图、物证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被告人的身份证明材料、挡获经过、价格鉴定结论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泽仁贡布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予以处罚,并提出对被告人泽仁贡布判处三年六个月至五年有期徒刑的刑罚。被告人泽仁贡布辨称,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有异议,其没有拿刀反抗。经审理查明,2011年12月4日凌晨2时许,巡逻民警在本市武侯大道铁佛段发现一辆车牌照号为川VXXX**的奥拓车上四名男子形迹可疑,随即跟踪至本市武侯区晋康路289号民乐苑小区门口,见其中两名男子从奥拓车下车后砸坏被害人何某某停放在该处的车牌照号为川AXXX**雪铁龙世嘉轿车车窗玻璃,从该车内盗走一黑色背包(包内有一部步步高牌9688型学习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700元),后二人回到奥拓车内准备逃离,巡逻民警遂对该四名男子实施抓捕,该奥拓车突然加速倒车,将一名民警及警用摩托车撞倒,民警立即鸣枪示警,该奥拓车继续加速倒车,后撞向路边围墙停下,其中三名男子趁机下车并持刀抢劫出租车后逃离,被告人泽仁贡布在该奥拓车上,民警准备对其实施抓捕,被告人泽仁贡布持刀实施反抗,后被民警制服并抓获。案发后,赃物已追回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经庭审质证的如下证据予以证实: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到案经过,证实案件来源及将被告人泽仁贡布抓获的经过。2、案件现场图及现场、物证照片,证实案发现场的地理位置和赃物的情况。3、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泽仁贡布的身份情况。4、检查笔录、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证实公安机关在被告人泽仁贡布乘坐的川VXXX**奥拓车上查获一黑色背包(包内有一部步步高牌9688型学习机及学习资料)和长约30公分的藏刀一把,予以扣押,并将黑色背包及包内物品发还被害人何某某的事实。5、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泽仁贡布系本案疑犯。6、价格鉴定结论,证实公安机关从川VXXX**奥拓车上查获的步步高牌9688型学习机价值人民币700元。7、被害人何某某的陈述,证实其于2011年12月2日18时许,将车牌照号为川AXXX**雪铁龙世嘉轿车停放在本市武侯区晋康路民乐苑小区大门外,当月4日凌晨2时许,邻居打来电话告知其车窗被人撬了,其赶紧下楼后看见车内其外侄女的书包不见了,包内有一部步步高牌9688型学习机及一些学习资料。8、证人叶某某、苏某的证言,证实2011年12月4日凌晨2时许,叶某某带领民警驾驶民用车进行便衣捕现时,在本市武侯大道铁佛段发现一辆车牌照号为川VXXX**的奥拓车上四名男子形迹可疑,随即跟踪至本市武侯区晋康路289号民乐苑小区门口进行观察,见奥拓车上下来两名男子对车牌照号为川AXXX**雪铁龙世嘉轿车实施盗窃,后民警进行抓捕的事实经过。9、证人龙某、李某的证言,证实2012年12月4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泽仁贡布的同案犯抢劫出租车逃离现场的事实经过。本院认为,被告人泽仁贡布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实施盗窃被发现后,为抗拒抓捕,当场持刀反抗,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泽仁贡布提出的其未持刀反抗的辩解意见,与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不相符,不能成立。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泽仁贡布犯抢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提出的量刑建议,合法适当,予以支持。据此,为了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泽仁贡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5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1年12月4日起至2015年6月3日。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高晓强人民陪审员 顾志凤人民陪审员 李 绚二0一二年五月十日书 记 员 阚 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