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碑执字第00632号
裁判日期: 2012-05-10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许某甲申请执行许某乙抚养费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博臣,许小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碑执字第00632号申请执行人许博臣,男,1996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兴庆小区永嘉坊3-1-4-4。被执行人许小明,男,1965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仁厚庄**号。本院受理许博臣申请执行许小明抚养费一案,本院(2008)碑民一初字第64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采取执行措施,被执行人许小明已自觉履行了全部法律义务,现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8)碑民一初字第644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梅宏枝代理审判员 夏怀山代理审判员 赵 华二〇一二年五月十日书 记 员 刘立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