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诸昌民初字第295号
裁判日期: 2012-05-10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高建波与殷成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建波,殷成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诸昌民初字第295号原告高建波。被告殷成龙。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建波与被告殷成龙民间借贷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1元,减半收取130.5元,由原告高建波负担。审判员 王晓凤二〇一二年五月十日书记员 赵海参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