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峰执字第31-1号
裁判日期: 2012-05-10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宋保学与许拥军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保学,许拥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峰执字第31-1号申请执行人宋保学。被执行人许拥军。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2010)峰民初字第113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2年4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即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许拥军的收入3,07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梁伟二〇一二年五月十日书记员 郝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