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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杭西民初字第503号

裁判日期: 2012-05-10

公开日期: 2014-07-01

案件名称

罗某甲与谢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甲,谢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杭西民初字第503号原告:罗某甲。委托代理人:杨扬。被告:谢某。委托代理人:林岚。原告罗某甲诉被告谢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2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罗忠独任审判,于2012年4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罗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杨扬、被告谢某的委托代理人林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婚登记结婚。××××年××月××日,双方生育一子,取名王某。双方起初感情很好,后被告出轨,原告因此要求离婚,但被告不同意,之后被告多次动手打了原告。2011年10月11日,原告搬离住所,双方开始分居至今,现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诉请法院判令:1、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罗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至女儿罗某乙十八周岁为止;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原告诉称不属实,原、被告是同乡,两人在同一所学校就读,从小学时就认识,并时有往来,可以说是青梅竹马两小无猜!二人于高二时成为同班同学并相互有好感,2001年双方开始正式恋爱,至今11年有余!2005年,原告在校就读研究生和博士,被告在合肥工作,双方开始同居生活,被告自此承担原告一切生活起居照顾和所有费用支出。婚后,双方一直是相敬如宾、非常恩爱,有着共同的理想,计划一起出国留学等等。被告于2009年12月29日前往法国与原告团聚,开始在法国的留学生涯。在法国的留学生涯中,两人也是相亲相爱、互相扶持,一直到涉及婚生女罗某乙来法国共同生活的事情,由于原告父母的激烈反对,双方才开始产生矛盾。2011年12月底,原告法国博士后工作合同结束,提出想先回国休息一段时间,被告体谅原告这么多年来一直读书的辛苦,虽然自己孤身一人在法国多有不便,为了原告可以回家与其父母及女儿团聚,被告同意了原告的要求,让原告先回国,自己继续留在法国完成学业。谁知原告回国后不久即提出离婚,被告认为原告提起离婚诉讼纯属听人怂恿、一时冲动之举!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尚好,没有完全破裂!因此,恳请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经审理查明,1996年12月,原、被告自行认识。××××年××月××日,双方登记结婚。××××年××月××日,双方生育一女,取名罗某乙。后双方因故产生矛盾,2012年3月,原告诉至本院,要求离婚。以上事实由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及双方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结婚,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夫妻感情尚可,现双方虽因故产生矛盾,但只要今后能够相互尊重、相互信任、增进沟通和交流,双方能珍惜以往的夫妻感情,还是可以和睦相处的。因此,原告要求离婚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罗某甲的离婚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罗某甲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为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2×××68)。审判员  罗忠二〇一二年五月十日书记员  盛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