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聊东行执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2-05-1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聊城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东昌府分局、河南正大起重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聊城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东昌府分局,河南正大起重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五条,第九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2)聊东行执字第1号申请人:聊城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东昌府分局。法定代表人:谭学才,男,局长。被执行人:河南正大起重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剑宏,男,董事长。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聊行终字第2号行政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河南正大起重设备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该判决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聊城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东昌府分局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要求强制执行该判决书及加处罚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九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河南正大起重设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1508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韩恒印审判员 于淑青审判员 雷素兰二〇一二年五月十日书记员 辛艳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