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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临兰民初字第1167号

裁判日期: 2012-05-10

公开日期: 2019-11-19

案件名称

诸葛绪龙与沈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诸葛绪龙;沈某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临兰民初字第1167号 原告诸葛某某,男,1982年11月5日生,汉族,住临沂市河东区。 被告沈某某,男,成年,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诸葛某某与被告沈某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诸葛某某经本院传唤不按时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诸葛旭龙负担。 审判员  陈士祥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倪俊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