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碑民一初字第00148号

裁判日期: 2012-05-10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黄某与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碑民一初字第00148号原告:黄某,陕西省田径管理中心教练。被告:胡某,职业不详。原告黄某与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胡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其与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至今无子女,因被告坚持不生育子女,双方多次发生矛盾,加之双方性格差异较大,难于沟通,于2007年分居至今,现感情已彻底破裂。请求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并平均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被告未应诉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自由恋爱,于××××年××月××日办理登记,领取结婚证。至今没有子女。因性格差异,时常发生矛盾。被告经常外出,不向原告告知具体去向,双方缺乏有效沟通。现未共同居住。庭审中,原告称被告自2011年12月以出差为由外出,之后再未谋面。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单位住房证明、当事人陈述等及本院审判笔录在卷佐证。本院认为,确定是否应该解除婚姻关系,标准是夫妻双方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本案中,原、被告经自由恋爱登记结婚,应是审慎和自愿的,婚后双方为琐事发生争吵及女方未生育尚不足以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双方应当本着尊重婚姻、维护家庭稳定的原则,多做沟通、互谅互让,力争和睦相处。应给双方重建和谐家庭的机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黄某要求与被告胡某离婚的诉讼请求。诉讼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想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吕江晖审判员  张粟心审判员  任惠军二〇一二年五月十日书记员  刘 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