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绍民初字第1299号
裁判日期: 2012-05-10
公开日期: 2014-09-19
案件名称
李成玉与绍兴县布可思衣贸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成玉,绍兴县布可思衣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绍民初字第1299号原告:李成玉。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李坤爱。被告:绍兴县布可思衣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童华伟。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叶建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成玉诉被告绍兴县绍兴县布可思衣贸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2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绍兴县布可思衣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未违反法律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成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国鑫二〇一二年五月十日书记员 王 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