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佛中法刑二初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2-05-10

公开日期: 2018-04-28

案件名称

罗焱峰抢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焱峰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佛中法刑二初字第16号公诉机关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焱峰,男,1975年4月5日出生,壮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广西壮族自治区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因本案于2011年12月8日被刑事拘留,2012年1月6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指定辩护人金三宝,广东古今来律师事务所律师。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检察院以佛检刑诉[2012]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焱峰犯抢劫罪,于2012年3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4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赵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焱峰及其辩护人金三宝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5年5月19日21时许,被告人罗焱峰伙同韦某3龙、韦某4贵(均已判刑)经密谋抢劫后,窜到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金沙联沙沙边村,以到金某上安郭家村为由租乘被害人蓝某1驾驶的苏某SK125-3摩托车。当车行至佛山市南海区金某上安上访桥旁一条小路时,被告人罗焱峰等人下车,韦某4贵用手卡住被害人的脖子,并持携带的水果刀捅刺蓝某1胸、腹部及臂部三刀,罗焱峰持携带的三角刀捅刺被害人蓝某1的臀部两刀,致蓝某1当场死亡。后被告人罗焱峰等人将摩托车劫走并逃离现场。次日,韦某3龙将蓝某1的摩托车以人民币800元卖掉。经法医鉴定,蓝某1系受锐性暴力刺穿左胸,致左肺及心脏破裂、胸腔大量积血,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经价格鉴定,苏某SK125-3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337.77元。为证实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罗焱峰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使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项之规定,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特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在法庭上,被告人罗焱峰辩称其在被害人反抗时只是用刀捅刺了被害人的腿部,要求认定其为从犯。被告人罗焱峰的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罗焱峰的行为并非导致被害人死亡的关键因素;2、被告人罗焱峰不是本案的发起者和主导者,主观恶性相对较小;3、被告人罗焱峰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4、被告人罗焱峰是初犯。基于以上几点,请求本院对被告人罗焱峰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05年5月19日21时许,被告人罗焱峰伙同韦某3龙、韦某4贵(均已判刑)密谋抢劫后,去到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金沙联沙沙边村,以到金某上安郭家村为由租乘被害人蓝某1驾驶的苏某SK125-3摩托车。当行至佛山市南海区金某上安上访桥旁一条小路时,被告人罗焱峰等人下车,韦某4贵用手卡住被害人蓝某1的脖子,并持携带的水果刀捅刺蓝的胸部、腹部及臂部,被告人罗焱峰持携带的三角刀捅刺蓝的臀部,致被害人蓝某1当场死亡。被告人罗焱峰等人将被害人蓝某1的摩托车劫走并逃离现场。次日,韦某3龙将被害人蓝某1的摩托车以人民币800元销赃。经法医鉴定,蓝某1系受锐性暴力刺穿左胸,致左肺及心脏破裂、胸腔大量积血,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经价格鉴定,被害人蓝某1被抢劫的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337.77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一、被告人罗焱峰及同案人韦某3龙、韦某4贵的供述与辨认笔录1、被告人罗焱峰的供述和辨认笔录。罗供称:2005年的一天晚上22时许,我和韦某3龙、韦某4贵三人在金某商量一起去偷摩托车,我带一把三角刀,韦某4贵带一把单刃尖刀,三人一起寻找作案目标,但找了很长时间都没有发现。韦某3龙和韦某4贵提出抢搭客的摩托车司机,我同意了。我们三人来到金某联沙沙边花坛边,韦某3龙与一个摩托车搭客司机谈好价钱后,我们三人一起坐上摩托车,韦某3龙坐前面,我坐中间,韦某4贵坐后面。当车行至一条小桥然后转右进入一条小路时,韦某3龙叫司机停车,并伸手抢了司机的车钥匙,我和韦某4贵见司机想抢回钥匙,我就用手拉司机的手,但是拉不开,他还用脚踢我。韦某4贵则从后面用手卡住司机的脖子将他拉下摩托车,接着用刀捅那名司机的胸部和腹部,我也用三角刀捅那名司机的大腿等部位,具体捅到哪里我不清楚,那名司机大喊救命并倒在地上。韦某3龙用车钥匙启动了摩托车,我和韦某4贵坐上车一起逃跑了。我坐摩托车时,将三角刀扔掉了,韦某4贵也将单刃尖刀扔掉了。大约一个多小时后,我们到了一个韦某3龙和韦某4贵都认识的老乡出租屋,将摩托车停放在那里,当晚我们也睡在那里,韦某4贵说那个搭客司机可能被捅死了。第二天,韦某3龙和韦某4贵将摩托车开去卖了,他们说卖了700元。之后我们三人坐车去了深圳再逃回广西老家。我们抢得的摩托车是一辆红色男装摩托车,司机是一名年约27岁的男子,身材比较高大,偏胖,留着平头。我作案时用的三角状尖刀长约30厘米,韦某4贵用的是一把长约30厘米的单刃尖头匕首。被告人罗焱峰辨认出同案人韦某3龙和韦某4贵是和其一起参与抢劫的男子。被告人罗焱峰辨认出金某沙边花坛处是其与同案人韦某3龙、韦某4贵搭上一辆摩托车的地点;辨认出上安上坊桥头附近是其伙同韦某3龙和韦某4贵抢劫摩托车并捅伤该车司机的地方。2、同案人韦某3龙的供述和辨认笔录。韦供称:2005年5月19日晚上,我和韦某4贵、罗焱峰沿着金某旧公路向沙边走,罗焱峰讲没有钱了,不如搞些钱,我们同意了。当我们走到沙边路口附近时,见一名摩托车搭客司机骑一辆没有车牌的摩托车,罗焱峰提议就抢那辆车。我们让摩托车司机搭我们去郭家村,讲好价钱为5元。当行至郭家村一座桥边的泥路时,我们让司机停车,我先下车,接着罗焱峰、韦某4贵也下车了。然后罗焱峰和韦某4贵将司机拉下车,韦某4贵用手卡住司机的脖子,司机反抗,韦某4贵就用一把水果刀砍他,那把水果刀是长约20厘米的单刃刀,呈尖刀状,刀柄是黑色塑料柄。罗焱峰也过去打那司机,我不清楚罗焱峰有没有带刀。当时天色较黑,摩托车倒下熄火了,但车灯还亮着,所以我能看见韦某4贵、罗焱峰打那名司机的情况。我们抢了摩托车后就去里水了,车由我驾驶,韦某4贵讲他用刀捅了司机的肚子,还说他的刀有血,刀捅进那人身体很深。罗焱峰说什么我没听清楚。被抢的人年约30岁,我们抢他摩托车时,我听他讲“老乡,不要搞!”第二天,我将车以800元卖给了邱某,我没告诉他车的来历。我们抢车的地点在郭家村往金某城方向不远的一座桥头,我们当晚坐摩托车来到桥头,还未过桥时就让司机向右拐进一条泥路,再前行约10多米,便让司机停车,之后我们就开始抢摩托车了。停车的地方左边是一条小河,右边是田地,路边有很多草,还堆放着红砖,再往前走不远便是工厂了。韦某3龙辨认出被告人罗焱峰就是和他及韦某4贵一起在金某上安一座桥头附近的小路抢走一辆男装摩托车的男子。3、同案人韦某4贵的供述和辨认笔录。韦供称:2005年5月的一天晚上21时许,我和韦某3龙、罗焱峰三人在佛山市南海区金某联沙沙边花坛玩时,韦某3龙提出抢摩托车搭客司机,我与罗同意了。当时,韦某3龙身上有一把水果刀,罗焱峰身上有一把三角刀,韦某3龙让我负责把摩托车搭客司机拉下车。韦某3龙叫了一辆搭客摩托车来到花坛边,我先坐上车,罗焱峰坐中间,韦某3龙坐最后面。我们沿着旧公路走到一个偏僻的地方,拐进一条小路,韦某3龙让我叫司机停车后,我便用手卡住那司机的脖子将他拉下车,摩托车倒在地上。罗焱峰拿出一把三角刀捅那名司机,那名司机说“老乡,不要这样!”韦某3龙和罗焱峰一起将那个摩托车司机打倒在地上。韦某3龙和罗焱峰向我走过来时,司机拿了一块砖头想打韦某3龙,韦某3龙又把司机推倒在地上。然后我们三人开着摩托车到里水了,在车上的时候,罗焱峰说他用刀捅了那个司机几刀,不知道那人怎样了。后来罗焱峰在半路将那把三角刀扔了。韦某3龙直接将摩托车开到他朋友邱某的出租屋里,我们三人就在那里睡觉。第二天早上,邱某回到出租屋,我们就和他谈卖车的事,后来以800元将摩托车卖给了他。韦某3龙收钱后,我们三人一起坐车去深圳,在深圳呆了几天,金某这边有人打电话告诉韦某3龙说金某有个摩托车司机被人抢劫杀死了,韦某3龙叫我们找钱回家,我就打电话给我小舅子,让他告诉我妻子寄了500元给我,之后我们三人就坐车回广西老家了。韦某4贵辨认出韦某3龙和罗焱峰就是和其一起抢劫摩托车的人。二、证人证言1、证人邱某的证言和辨认笔录。邱称:2005年5月20日早上7时许,老乡韦某3龙和韦某4贵、“阿某”来我出租屋,以800元钱卖给我一辆红色刀仔型男装125C摩托车。当时我见车不错,就问他们怎么搞来的,韦某3龙跟我说是他们三个人在金某抢来的,具体时间我没问。我买车的钱是找韦某1借的,我将钱给了韦某3龙他就将钥匙给我了。5月23日,我害怕有公安人员查出租屋时发现这辆车,就叫韦某2帮我将摩托车开到大沥镇,放置在韦某1打工的夹板厂。邱某辨认出“阿某”即罗焱峰,是和韦某3龙、韦某4贵三人在里水将一辆无牌男装摩托车卖给他的男子。2、证人韦某1的证言。韦称:邱某在2005年5月20日早上9时许向我借了800元称要买摩托车。过了一两天,他与韦某2开了一辆摩托车放到我工作的工厂里,那是一辆红色125C男装刀仔型摩托车,我不知道是什么牌子的,该车没有号牌。3、证人韦某2的证言。韦称:2005年5月20日早上,我在邱某的出租屋外看到邱某正试开一辆红色125C男装刀仔型摩托车,该车没有车牌,品牌我也不知道,他讲是用800元买来的。到了25日,邱某让我帮他将车开到韦某1工作的厂里放置。4、证人郭某(金某治安队员)的证言。郭称:2005年5月19日23时45分,我和李开柱开车从上安郭家村往金某城区方向行驶巡逻,到上访桥时,发现一个人倒卧在公路右边。我们下车查看,发现那人向右侧卧,头部向东北方向,双脚向西南方向,左右手臂处都有血,双手被身体胸部压住,右脸部贴着地面,看上去好像已经死亡了。被害人双脚前方约3、4米处有一部直板手机,机身外壳为银白色,上面有血迹。他的年龄约30来岁,身高约170CM,瓜子脸,身材偏瘦,长西装发型,上身穿一件黄色格仔长袖衬衣,下身穿黑色西裤,光着脚没有穿鞋。我们即刻报警了。5、证人李某(金某治安队员)的证言。李称:2005年5月19日23时45分,我和郭某开摩托车巡逻至金某上安上访桥头的金华联五金厂路口时,发现一名男子侧身倒在地上,我们拿着手电筒上前检查,发现那人的手部有血,而且脸色发白,好像已经死亡。该男子倒卧处离金华联五金厂约100米,离东南面的中坊村约120米,身体紧靠旧中心公路,南侧为上访桥,北侧为鱼塘。6、证人蓝某2的证言。蓝称:我和蓝某1是堂兄弟,蓝某1从2003年开始在南海金某一带的五金厂做五金机修师傅。2005年初至5月10日左右,在金某上安郭家村金恒兴五金厂务工。他离开金恒兴厂后就搬到联沙下良村一出租屋暂住,一直无业。他有一辆男装红色125C刀仔摩托车,是于2004年10月以4000元在南海大沥摩托车市场购买的,还未上车牌。他有一部彩星牌手机,号码是136××××1607。三、佛公南(刑)勘[2005]36号现场勘查记录。证实:现场位于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金某上安上访桥头旁金某中心公路上,南侧是金某上访桥,西侧是一条东西向的村道,村道与中心公路呈“丁”字状,尸体位于村道与中心公路间。尸体俯卧于路边,头向偏北方,脚朝偏南方,左脸贴地,右手放于面部,左手位于身下,双腿平伸。尸体上身着橙色格状衬衣,衬衣背部有泥沙,衬衣的双手臂处沾有血迹,下身穿一条咖啡色休闲裤,腰系黑色皮带,脚上无鞋袜。死者身上有一个黑色钱包,钱包内有一些钱物及机动车销售发票。尸体西侧2米处地面上有一部银色手机,手机上沾有血迹。在手机的西北侧路边处有两滩血迹,大小分别为14×4厘米、15×10厘米。在该血迹往西12米的路边有一个黄色的“HONGMEI”牌香烟盒及一个黄色的打火机,烟盒及打火机上均沾有血迹,烟盒的中部被戳了一个三棱状的洞。从中心公路往村道约40米处,有一条田某拐向北侧,在田某两侧的草丛里分别发现一个红色人字拖鞋,在田基上距村道5米处的泥地上有明显的拖擦痕迹,在该痕迹旁有少量血迹。勘验人员对现场的手机、香烟盒、打火机和拖鞋进行了提取。四、鉴定结论1、南价认鉴字(2005)60244号涉案物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被害人蓝某1被抢劫的苏某SK125-3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337.77元。2、佛公南刑技法鉴字[2005]1985号法医学鉴定书。检验发现:死者蓝某1左胸乳头外侧一处2.5×1厘米创口,深入胸腔;左腰部一处5厘米划擦伤;左臀外侧一处1×1厘米创口,可见三个创角;左前臂背侧一处1.5×1.5厘米创口;右腰背部一处1×1厘米创口;右臀部一处1×1厘米创口,可见三个创角。解剖检验:左侧第5前肋骨折,左侧胸腔积血约2500毫升;心包腔积血约100毫升。左心室壁一处2.5×1厘米创口,深入左心室腔。左肺上叶2.5厘米贯通创口。鉴定结论为:蓝某1符合锐性暴力刺穿左胸,致左肺及心脏破裂、胸腔大量积血,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五、书证1、抓获经过。证实:2011年12月8日,博罗县石湾派出所接到佛山市南海区公安分局要求协助抓获在逃人员罗焱峰的通知。当晚18时30分许,石湾派出所民警排查到在逃人员罗焱峰正在博罗县石湾镇中岗村步行街,遂迅速和南海区公安分局民警赶到现场将罗焱峰抓获。2、起赃经过。证实:2005年5月31日,公安人员根据邱某、韦某2的交代,在韦某1务工的南海区大沥沥北新茂夹板厂起获事主蓝某1被抢的摩托车。3、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证实:公安人员从韦某1处扣押的苏某红色仿铃本刀仔男装摩托车(发动机号为0047392,车架号为LT8TSPJC14S001406)已发还给事主蓝某1的亲属蓝某2。4、户籍资料。证实被告人罗焱峰的户籍情况。5、情况说明。证实:现场勘查所起获的手机,号码为136××××1607;现场勘查记录的死者身上的钱包内有人民币66.10元、身份证一个(为死者蓝某1的身份证)、机动车销售发票一张(为蓝某1购买苏某SK125-3摩托车的销售发票),以上物品均已拍照后提取。6、对同案犯的刑事判决书。(1)(2005)南刑初字第1787号刑事判决书。证实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于2005年11月28日判决韦某3龙犯抢劫罪,判处韦某3龙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2011)佛南法刑初字第1920号刑事判决书。证实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23日判决韦某4贵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六、视听资料。内容为被告人罗焱峰辨认现场的录像。关于被告人罗焱峰要求认定其为从犯的辩解意见,经查,被告人罗焱峰在本案中与同案人韦某4贵、韦某3龙共同密谋抢劫,在实施抢劫时,与同案人分工合作,共同劫取被害人蓝某1的财物,并持三角刀捅刺被害人蓝某1的臀部。被告人罗焱峰在共同犯罪中行为积极,作为较大,不能认定为从犯。被告人罗焱峰要求认定其为从犯的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罗焱峰辩解称其只是捅刺了被害人的腿部及其辩护人提出罗不是致被害人死亡关键因素的辩护意见,经查,根据法医鉴定,被害人蓝某1的死因系受锐性暴力刺穿左胸,致左肺及心脏破裂、胸腔大量积血,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其身上共有五个创口,其中左臀部和右臀部的创口为三个创角。而根据被告人罗焱峰、同案人韦某4贵、韦某3龙的供述,案发时,被告人罗焱峰持三角刀,可以证明被告人罗焱峰只捅刺了被害人蓝某1的臀部,故被告人罗焱峰的行为并非致被害人蓝某1死亡的关键因素。被告人罗焱峰辩解捅刺了被害人的腿部与事实不符,其辩护人提出罗的行为不是致被害人死亡的关键因素与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关于被告人罗焱峰的辩护人提出罗不是本案的发起者和主导者,主观恶性较小的辩护意见,经查,本案中,被告人罗焱峰与同案人韦某4贵、韦某3龙对实施抢劫行为共同密谋,一拍即合,罗在犯罪过程中,与二同案人分工配合,与韦某4贵共同用刀捅刺被害人蓝某1以阻止蓝的反抗,主观恶性较大。被告人罗焱峰的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罗焱峰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使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并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罗焱峰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罗焱峰在共同犯罪中行为积极,作为较大,不能认定为从犯。被告人罗焱峰要求认定其为从犯的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罗焱峰的辩护人提出罗的行为不是致被害人死亡的关键因素与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但被告人罗焱峰与同案人韦某4贵、韦某3龙是共同犯罪,应共同为犯罪后果承担刑事责任。被告人罗焱峰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罗焱峰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依法对被告人罗焱峰从轻处罚。被告人罗焱峰的辩护人提出罗不是本案的发起者和主导者,主观恶性较小的辩护意见,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罗焱峰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2月8日起至2025年12月7日止。罚金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吴文波代理审判员  路红青人民陪审员  区敬锋二〇一二年五月十日书 记 员  许剑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