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东民初字第441号
裁判日期: 2012-05-10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薛发顺与黎东民、张广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发顺,黎东民,张广要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东民初字第441号原告薛发顺,男,汉族,住山东省东明县城。被告黎东民,男,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县。被告张广要,男,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县。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原告薛发顺与被告黎东民、张广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与2012年5月10日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不损害被告的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发顺撤回对被告黎东民、张广要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薛发顺负担。审判员 赵庆文二〇一二年五月十日书记员 赵咏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