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襄民初字第342号
裁判日期: 2012-05-10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刘树民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城县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树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城县支行
案由
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襄民初字第342号原告:刘树民,男,汉族,生于1942年2月26日。委托代表人:张宽芳,河南博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城县支行法定代表人:王晓霞,任行长。住所地:襄城县紫云大道南段。委托代理人:雷建岭。系该行工作人员。原告刘树民诉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城县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刘树民于2012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永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树民负担。审判长 陈素娟审判员 张双召审判员 安静珂二〇一二年五月十日书记员 任晓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