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灞执字第00185-1号

裁判日期: 2012-05-10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李某甲继承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灞执字第00185-1号申请执行人李某甲,海南省三亚市中国旅行社职员。被执行人李某乙,陕西唐华四棉有限责任公司退休职工。本院在执行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西民一终字第554号民事判决书李某甲与李某乙继承纠纷一案中,经执行现涉案房屋已过户至申请执行人李某甲名下,故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西民一终字第554号民事判决书第三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温育东代理审判员  胡继栋代理审判员  李 全二〇一二年五月十日书 记 员  常皓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