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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长民终字第0509号

裁判日期: 2012-05-10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上诉人王希冉与被上诉人长治市森日春天购物有限公司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长治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希冉,长治市森日春天购物(中心)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长民终字第050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希冉,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张标志,系山西隆德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治市森日春天购物(中心)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崔萍,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董金华,女,汉族,,系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苏娜,女,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上诉人王希冉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2011)城民二初字第2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希冉的委托代理人张标志、被上诉人长治市森日春天购物(中心)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董金华、苏娜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原判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2011)城民二初字第22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王栓成代理审判员  闫明先代理审判员  郜 平二〇一二年五月十日书 记 员  左樱桃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