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吴商初字第0176号
裁判日期: 2012-05-10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韩伟与苏州风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伟,苏州风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吴商初字第0176号原告韩伟。被告苏州风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郭巷东环南路1268号。法定代表人蔡锦昌。本院在审理原告韩伟与被告苏州风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韩伟于2012年5月10日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伟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与法不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韩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50元,由原告韩伟负担。代理审判员 丁文芳二〇一二年五月十日书 记 员 蒋珩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