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乐执字第356号
裁判日期: 2012-05-10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赵文斌与吴中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文斌,吴中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乐执字第356号申请人赵文斌。被执行人吴中计。本案在执行申请人赵文斌与被执行人吴中计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昌乐县人民法院(2011)乐民三初字第69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葛明顺审判员 杨书坤审判员 钟德军二〇一二年五月十日书记员 刘金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