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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杭西商初字第1205号

裁判日期: 2012-05-10

公开日期: 2014-07-10

案件名称

刘大新与蒋水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大新,蒋水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西商初字第1205号原告:刘大新。委托代理人:肖军。被告:蒋水荣。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大新诉被告蒋水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大新于2012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大新在开庭前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及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大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刘大新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 蓉二〇一二年五月十日书 记 员 王慧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