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杭西商初字第1205号
裁判日期: 2012-05-10
公开日期: 2014-07-10
案件名称
刘大新与蒋水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大新,蒋水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西商初字第1205号原告:刘大新。委托代理人:肖军。被告:蒋水荣。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大新诉被告蒋水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大新于2012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大新在开庭前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及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大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刘大新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 蓉二〇一二年五月十日书 记 员 王慧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