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襄民初字第544号
裁判日期: 2012-05-10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李永流与襄城县一峰百货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永流,襄城县一峰百货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襄民初字第544号原告:李永流,男,1979年8月28日生,汉族。被告:襄城县一峰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襄城县。法定代表人:张杰岭。原告李永流诉被告襄城县一峰百货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李永流于2012年5月10日以被告已履行相关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永流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李永流负担。审判长 陈素娟审判员 张双召审判员 安静珂二〇一二年五月十日书记员 任晓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