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烟牟执字第844号
裁判日期: 2012-05-10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王传恒与史树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传恒,史树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烟牟执字第844号申请执行人王传恒。被执行人史树新。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传恒与被执行人史树新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史树新居住在山东省日照市莒县人民法院辖区,本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将本案移送山东省日照市莒县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裁定如下:终结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2012)烟牟执字第84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效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世东代理审判员 曲玉波代理审判员 杨先政二〇一二年五月十日书 记 员 牟永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