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汕河法民一初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12-05-10
公开日期: 2020-03-05
案件名称
朱某某与彭某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陆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陆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彭某某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广东省陆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汕河法民一初字第38号原告朱某某,女,1959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陆河县人,住陆河县。被告彭某某,男,42岁,汉族,广东省陆河县人,住陆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某诉被告彭某某债务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某于2012年5月9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被告彭某某已自觉偿还借款为由申请撤回诉讼。本院认为,原告朱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988元由原告朱某某承担。审判员 余志如二〇一二年五月十日书记员 罗 筠审判员 余志如二〇一二年五月十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