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丛民初字第1118号
裁判日期: 2012-05-10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原告王利霞与被告邯郸市希祥运输有限公司、馆陶县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股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利霞,邯郸市希祥运输有限公司,馆陶县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
案由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丛民初字第1118号原告王利霞。委托代理人王向东,河北中大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邯郸市希祥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希祥,职务经理;被告馆陶县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法定代表人王希祥,职务校长;委托代理人胡阳,河北鼎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爱民,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利霞与被告邯郸市希祥运输有限公司、馆陶县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股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利霞于2012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利霞申请撤诉是行使自己的权利,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利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王利霞承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常美君审 判 员 王建永人民陪审员 薛 涛二〇一二年五月十日书 记 员 沈庆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