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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霍民一初字第00787号

裁判日期: 2012-05-10

公开日期: 2016-05-29

案件名称

施某某与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某某,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霍民一初字第00787号原告:施某某委托代理人:熊树先,颍上县润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施某某诉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施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施某某负担。审判员 甘 露二〇一二年五月十日书记员 李中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