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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深福法知民初字第169号

裁判日期: 2012-05-10

公开日期: 2017-01-13

案件名称

珠海网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威亚闲情天地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威亚闲情天地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福田分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珠海网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深圳市威亚闲情天地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威亚闲情天地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威亚闲情天地网吧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福法知民初字第169号原告珠海网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法定代表人操良应,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强,广东深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XXX,住址广州市珠海区。被告深圳市威亚闲情天地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法定代表人李振。委托代理人余晓红,广东星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威亚闲情天地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威亚闲情天地网吧,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法定代表人陈玉秀。委托代理人余晓红,广东星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珠海网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威亚闲情天地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威亚闲情天地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威亚闲情天地网吧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并无违法之处,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收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珠海网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深圳市威亚闲情天地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威亚闲情天地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威亚闲情天地网吧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已由原告预交),按规定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林 艳人民陪审员  韩光明人民陪审员  曾 鲁二〇一二年五月十日书 记 员  刘秋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