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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北民执字第373号

裁判日期: 2012-05-10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王向东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向东,刘利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北民执字第373号申请执行人王向东。���执行人刘利民。本院在执行王向东申请执行刘利民赔偿一案中,因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2012)北民执字第373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谷孝国代理审判员  赵志宏代理审判员  崔万强二〇一二年五月十日书 记 员  马 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