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谯民一初字第00330号
裁判日期: 2012-05-10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刘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谯民一初字第00330号原告:刘某,男,1970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亳州市谯城区。委托代理人:蒋卫华,安徽赵长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某,女,1970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2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 判 长 于文礼人民陪审员 董全礼人民陪审员 王天成二〇一二年五月十日书 记 员 段端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