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碑执字第00686号
裁判日期: 2012-05-10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甘肃飞宇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甘肃飞宇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陕西巴德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碑执字第00686号申请执行人甘肃飞宇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临夏路35号(沛丰大厦东18B座)。法定代表人潘XX,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智渊,甘肃泫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陕西巴德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文艺北路21号新艺城1座3层0316号。法定代表人张萍,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甘肃飞宇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陕西巴德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碑民三初字第0021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2年5月2日向法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2年5月2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中,被执行人陕西巴德贸易有限公司自觉缴纳了应承担的费用50000元。现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12)碑民三初字第0021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英俊二〇一二年五月十日书记员 孙 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