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荣崖初字第212号
裁判日期: 2012-05-10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李某与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吕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荣崖初字第212号原告李某。被告吕某。本院于2012年5月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某与被告吕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之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夕川二0一二年五月十日书记员 王玲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