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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荣崖初字第212号

裁判日期: 2012-05-10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李某与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吕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荣崖初字第212号原告李某。被告吕某。本院于2012年5月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某与被告吕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之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夕川二0一二年五月十日书记员  王玲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