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碑执字第00688号
裁判日期: 2012-05-10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李宝林劳务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宝林,西安飞远装饰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碑执字第00688号申请执行人李宝林。被执行人西安飞远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阎良区迎宾大道南端西侧。法定代表人赵成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隋霄霄,陕西联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执行李宝林与西安飞远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碑民三初字第0012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2年5月2日向法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2年5月2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中,被执行人西安飞远装饰有限责任公司自觉缴纳了应承担的劳务费等费用10000元。现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12)碑民三初字第0012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英俊二〇一二年五月十日书记员 孙 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