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慈刑初字第896号
裁判日期: 2012-05-10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杨裕堂假冒注册商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堂
案由
假冒注册商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甬慈刑初字第896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堂,个体经营,家住慈溪市。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2年1月9日被取保候审。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以慈检刑诉(2012)8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堂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2年4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杨某堂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7月至同年11月,被告人杨某堂在未取得商标注册人吉利公司(美国)许可的情况下,在其位于慈溪市长河镇垫桥村新笑路41号的慈溪市长河伟群塑料制品厂内,从事“吉列”、“威锋”等商标标识的剃须刀产品的生产经营活动。同年11月11日,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慈溪分局对该厂进行检查,当场查扣涉案剃须刀成品29箱(12盒/箱,12套/盒)、散装剃须刀成品240套、剃须刀刀片成品40盒(6板/盒)、剃须刀刀柄2300把、剃须刀刀柄塑料件14000个、剃须刀刀片盖5片装1540只、剃须刀刀片盖3片装10340只(涉案产品价值合计人民币31066.2元)等产品。2012年1月9日,被告人杨某堂至慈溪市公安局横河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堂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价格鉴定报告书、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慈溪分局现场笔录、财物清单及照片、商标注册证、核准续展注册证明、宝洁(中国)有限公司证明、授权委托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抓获经过及被告人杨某堂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堂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杨某堂有自首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杨某堂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法可适用缓刑。被查扣的假冒注册商标产品,应予没收。据此,对被告人杨某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某堂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六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本院。)二、扣押于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慈溪分局的涉案假冒注册商标产品,予以没收(由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慈溪分局负责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 艳 华二〇一二年五月十日书记员 徐佩颖(代)附: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条文第一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相关条文第四条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违法所得、非法经营数额、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社会危害性等情节,依法判处罚金。罚金数额一般在违法所得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或者按照非法经营数额的50%以上一倍以下确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