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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枣城民一初字第231号

裁判日期: 2012-05-10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王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枣城民一初字第231号原告王某。被告吴某。原告王某诉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以原、被告已和好为由于2012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经和好,原告申请撤回诉讼,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马书峰二〇一二年五月十日书记员  杜建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