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全民二初字第100号
裁判日期: 2012-05-10
公开日期: 2020-04-30
案件名称
黄美莲与曹锋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西省全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全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黄美莲;曹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江西省全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全民二初字第100号原告黄美莲,女,1975年5月27日生,个体户,住全南县。委托代理人沈坤勇,全南县城厢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曹锋,男,1987年1月23日生,个体户,住全南县。原告黄美莲与被告曹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4月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2年5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美莲委托代理人沈坤勇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曹锋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1年11月14日,原告拿现金20000元给陈建,陈建将该现金20000元转给被告曹锋,由被告曹锋直接写借条给原告黄美莲,当时口头约定月利息500元和还款期限,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至今未还。为此,特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立即归还借款20000元并承担从2012年1月1日起至还清款之日止的利息,利率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被告未作书面答辩。经审理查明,2011年11月14日,被告曹锋经陈建介绍向原告黄美莲借款20000元,被告曹锋当即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借条言明“今2011年11月14日,本人曹锋向黄美莲借资贰万圆整(20000),于2011年12月30日之前归还”。借款到期后,被告未还款,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仍未还款,为此,原告便诉讼来院。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被告向原告出具的借条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借款后本应依约及时归还原告借款,长期拖欠不还是违约行为,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逾期利息,符合法律规定。原告的诉讼请求有理,本院予以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曹锋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五天之内向原告黄美莲归还借款人民币20000元正。并承担自2012年1月1日起至还清款之日止按本金20000元所发生的利息,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被告曹锋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 锋二〇一二年五月十日书记员 谭梦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