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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滕商初字第565号

裁判日期: 2012-05-10

公开日期: 2020-01-02

案件名称

山东鑫佳选煤设备有限公司与包头市东海胜煤炭储运销售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山东鑫佳选煤设备有限公司;包头市东海胜煤炭储运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四款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滕商初字第565号原告:山东鑫佳选煤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党同斌,董事长。被告:包头市东海胜煤炭储运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庚寅,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鑫佳选煤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包头市东海胜煤炭储运销售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保全被告包头市东海胜煤炭储运销售有限公司价值20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同等数额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山东鑫佳选煤设备有限公司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包头市东海胜煤炭储运销售有限公司价值200万的财产或冻结同等数额的银行存款。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王向阳审判员  高文忠审判员  赵序坦二〇一二年五月十日书记员  黄 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