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图民一初字第272号
裁判日期: 2012-05-10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宋志刚与陈佰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图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图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志刚,陈佰军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图民一初字第272号原告宋志刚.被告陈佰军.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志刚与被告陈佰军之间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宋志刚于2012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无法联系被告陈佰军为由提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志刚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其他费用20元,共计4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郭庆玉二〇一二年五月十日书记员 安进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