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碑民一初字第01164号
裁判日期: 2012-05-10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西安市房地产开发总公司与金玉华、陕西省西安市酿造公司拆迁安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西安市房地产开发总公司;金玉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碑民一初字第01164号原告:西安市房地产开发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法定代表人:王志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薛劲松,北京市中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玉华,女,1953年1月17日出生,汉族,西安市酿造公司职工,住西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市房地产开发总公司诉被告金玉华、第三人陕西省西安市酿造公司拆迁安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西安市房地产开发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市房地产开发总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人民币100元由原告西安市房地产开发总公司负担。审判长 谢 虹审判员 范合瑞审判员 蒲 晖二〇一二年五月十日书记员 周 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