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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原法执字第442号

裁判日期: 2012-05-10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杨宗标与王春明民间借贷纠纷裁定书

法院

原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原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宗标,王春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原法执字第442号申请执行人:杨宗标,男,1986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原阳县城关镇南干道66号。被执行人:王春明,男,1973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原阳县师寨镇王堂村。本院在执行杨宗标申请执行王春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王春明无能力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我院也到金融部门查询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人也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人同意延期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第(1)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原民初字第51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况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肖成军审判员  苗夏玉审判员  李文正二〇一二年五月十日书记员  李秀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