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平执字第681号
裁判日期: 2012-05-10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姜广军与张友军、钟海波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广军,张友军,钟海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平执字第681号申请执行人姜广军,男,1951年6月19日生,汉族,农民,住平度市。被执行人张友军,男,1969年5月30日生,汉族,住平度市。被执行人钟海波,男,1965年8月24日生,汉族,住平度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姜广军与被执行人张友军、钟海波道路交通事故人身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友军、钟海波暂无执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百三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平民三初字第12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彦教审判员 蒋为民审判员 刘召江二0一二年五月十日书记员 姚志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