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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无民一初字第01033号

裁判日期: 2012-05-10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查俊梅与程学之、吴晓琼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查俊梅,程学之,吴晓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无民一初字第01033号原告:查俊梅,女,汉族,住无为县。委托代理人:唐尚平,安徽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程学之,男,汉族,住无为县。被告:吴晓琼,女,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查俊梅诉被告程学之、吴晓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被告达成了和解。原告查俊梅于2012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查俊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保全费540元,由原告查俊梅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海燕二〇一二年五月十日书 记 员  朱静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