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泌执裁字第197-1号
裁判日期: 2012-05-10
公开日期: 2017-10-14
案件名称
河南省懿丰置地有限公司与高宏岭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省懿丰置地有限公司,高宏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泌执裁字第197-1号申请执行人河南省懿丰置地有限公司。所在地址:郑州市。法定代表人姚华民,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高宏岭,男,1968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原住河南省开封市,现住泌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河南省懿丰置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高宏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以职权查证,被执行人高宏岭在银行系统有部分存款,现已扣划至本院银行帐户,别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3条第6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泌执字第197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审判员 王 玺审判员 孟庆国审判员 胡昌武二〇一二年五月十日书记员 张松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