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乐执字第63号
裁判日期: 2012-05-10
公开日期: 2016-04-07
案件名称
吴永德与刘学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永德,刘学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乐执字第63号申请人吴永德。被执行人刘学欣。本案在执行申请人吴永德与被执行人刘学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为此,申请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乐阿民初字第12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葛明顺审判员 杨书坤审判员 钟德军二〇一二年五月十日书记员 冯庆磊 关注微信公众号“”